当前速读:公司私用他人信息获利 原告要求赔偿获得支持
来源: 焦作日报    时间:2023-06-21 15:02:13


(资料图片)

焦作日报讯(记者郭嘉莉)不知公司姓名,不在公司谋职,就成了郑州某工程公司职工,公司还主动为其缴纳社保费,这样的好事让郑州某公司职工赵某一时摸不着头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1年,赵某取得中级工程师等4个资格证书,是社会需求的热门人才。郑州某工程公司在申报“钢结构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正需要这样的人才,于是,便找到某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帮忙。郑州某工程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某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将相关事务委托乙方代理。合同签订后,该工程公司向某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支付了费用,某工程管理咨询公司便将赵某的信息推荐给该工程公司。在未经赵某许可的情况下,该工程公司擅自以赵某的名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赵某发现个人信息被盗用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郑州某工程公司起诉至修武县法院要求赔偿。

赵某要求郑州某工程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姓名身份信息以及相关专业资质信息,消除侵犯姓名权的影响,赔偿各类费用15934.21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州某工程公司未经原告赵某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姓名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赵某有权请求赔偿。原告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虽提交了部分证据,但无法证明系因本案产生的直接费用,故该院酌定为1000元;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以及生活和工作中的影响,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1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还所缴纳5个月的养老保险共计1098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对自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自担。

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被大量收集和利用,正逐渐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经济现象。法院特别提醒,企业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诚信经营,更要守住法律底线;在行业中获得资质的从业者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企业为了提升资质要求“人证分离”的获利行为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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